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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老师猥亵幼女被判无罪 检方抗诉后改判3年

2017-12-28 18:21:03  法治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猥亵幼女嫌犯死不认罪照样获刑

依法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犯罪、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构建涉性侵人员执业限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事)例。

幼儿园老师“虐童”获刑2年半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孙某在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针对被告人无罪辩解,公诉人全面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力指控犯罪。法院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又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猥亵幼女被判无罪检察提抗诉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关键词:补习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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