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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有提异议权利无擅自退庭自由

2017-12-22 07:41:2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因为法律规定,如果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法院或法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但不能擅自退庭。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对此明文规定,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这就是说,律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没有擅自退庭的自由。如果擅自退庭,就得为此承担后果。

据了解,最高法并无职责对公民每一封来信都要予以答复。如果按照党琳山的说法,因为他写了一封信,最高法答复一天不来,杭州中院就一天不能开庭审理此案,那么,此案开庭审理岂不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果真如此,那么,屈死的受害者如何瞑目?受害人家属的伤痛如何慰藉?被损害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伸张?

党琳山律师如此表现,表面上看,尴尬的是杭州中院。而实质上,他首先损害的是委托人莫焕晶的合法权益。

莫焕晶委托党琳山作为其辩护律师,希望借助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自己查明真相、合法减轻处罚。但党琳山在法庭上未与其协商、未经其同意,就擅自中止辩护、扬长而去,是有负所托、违背职业伦理的。

其次损害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一家4口无辜被害,大家都期盼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主持正义。是非对错本应在法庭上辩个明明白白,好不易盼来开庭,但党琳山律师却临阵退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让正义迟到,无疑是往被害人家属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以致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难抑悲愤,发出“为什么不惩处被告人律师搅乱庭审行为、为什么不继续开庭”的疑问。

被损害的还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公民的尊重和服从,而不是如此这般视法庭如“菜市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撒野就撒野,想喊什么就喊什么。敬畏法律,尊法守规,是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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