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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铁上猥亵女乘客拒捕咬伤民警 获刑1年3个月

2017-12-17 00:48:20  江苏电视台    参与评论()人

图片显示,李勇的胳膊出现明显的圆形牙印,中间的皮肤已泛白,牙印旁还有一处带血迹的小伤口。

看到民警被咬伤,又了解到男子的猥亵行为,多名乘客上前帮忙,共同将杨某控制。

经鉴定,李警官受轻微伤。

因猥亵他人,杨某于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

▲多名乘客上前帮忙将“色狼”控制。“平安北京”官微

▲多名乘客上前帮忙将“色狼”控制。“平安北京”官微

庭审

性器官接触具有暴力性

这并不是杨某第一次“作案”。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2岁的杨某,曾因猥亵他人、阻碍执法,于2008年12月被警方行政拘留20日。

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在朝阳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7月10日8时20分许,杨某在北京地铁5号线列车(朝阳区大屯路东站至惠新西街北口站)车厢内,以掏出生殖器顶被害人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将民警李某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

庭审中,杨某对上述指控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此外,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民警执法并未出示警官证,杨某亲属已赔偿民警,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虽未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人身权力;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杨某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因此杨某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

此外,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民警经便衣侦查,在实施抓捕前已经表明身份,被告人仍暴力抗拒抓捕并咬伤民警。

综上,杨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

追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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