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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时借女友32万元炒股 是借还是投资?

2017-12-15 15:06:4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可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

在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从女方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

关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法官说法

恋人间民间借贷或

共同投资常有发生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韩方法官表示,由于恋爱关系的特定人身属性,法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也不能推测出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

如将自愿付出包括财产性付出单独抽离出来,作为一项可计算的交易,会毁损恋人身份生活的相互自愿性基础,把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务误划入法律调整范围,不符合现代社会提倡和弘扬的恋爱价值观。

对于恋人来讲,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民事个体,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但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既要提倡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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