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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时借女友32万元炒股 是借还是投资?

2017-12-15 15:06:4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恋人炒股 一方出资算借还是投资?

二审法院据微信聊天记录认为更符合共同炒股的投资款

恋爱期间,男方借给女方10万元与人合伙开餐馆,还出资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男方又出资10万元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案涉42.2万元属民间借贷,判令女方偿还42.2万元及利息。二审认为,从双方QQ和微信聊天记录看,并不能证明女方用于炒股的32.2万元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改判仅需女方偿还开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一审:大额资金不符一般消费支出 女方还42.2万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女方在法庭上称,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未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款项的发生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二审:争议焦点为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

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2016年1月8日,结合双方2016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因此,这笔款项更符合薛某主张的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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