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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公司如何吸引员工"心甘情愿"加班?

2017-12-14 15:06:4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那“被自愿”呢?

图片来自网络

强迫员工“自愿加班”短期来看,或有助于业绩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可加班能领到加班费吗?

对此,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给了明确答复: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12月13日华商晨报)

该解释自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

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工作拖沓,赖在单位的人,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时长。

但职场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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