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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公司千万借款案胜诉 重庆高院驳回原告上诉(3)

贵州一公司千万借款案胜诉 重庆高院驳回原告上诉(3)
2017-12-07 08:31:02 中国青年网

对于赵亮的说法,周天国公司会计曹宏、原金巢林渝公司总经理曾健在一审出庭时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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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程霞、五星地产公司、春满园公司、天醉园公司等被告人是否应当偿还谌传群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支付利息。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出借人谌传群并未按照《借款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等并未实际收到并使用合同约定之借款4900万元,不应当偿还谌传群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6月16日,涉及金巢林渝公司的4900万元共同借款合同签订。眼花缭乱的操作从6月18日谌传群签订的《划款委托书》开始,她委托重庆大驰商贸有限公司划款到周天国名下五星地产公司的账户。

6月18日和19日,重庆大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海伦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诚为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行功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五星地产有限公司转账共计3900万元。

余下的1000万元则是2015年6月26日和7月1日,谌传群通过个人账户分3次汇入周天国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周天国个人账户在收到1000万元后,又立即转账到尹元元和谢翠菊个人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谌传群委托大驰商贸公司、海伦投资公司、行功科技公司支付和其直接支付给五星地产公司的借款共计3900万元,已于划款当日或次日全部转回谌传群个人账户。谌传群并未实际履行39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

同时,谌传群6月26日和7月1日分三次支付给周天国的1000万元借款,划款当时即被谌传群、尹元元全部转入尹元元、谢翠菊账户。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1000万元已最终转回谌传群个人账户,但因周天国的银行账户已被谌传群、尹元元等人实际控制,谌传群、尹元元、谢翠菊又实际参与了上述3900万元借款的回转行为,谌传群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10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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