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场官司,教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包河区法院根据小娟家人与小娟同在教育公司工作的同事证词,结合各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可以印证,教育公司的经理没有采取任何对员工生命安全进行保障的具体措施,也未尽谨慎义务,将公司门禁及时关闭,因经理的疏忽大意,在其员工处于危险时没有提供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教育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石某已执行死刑且没有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为抚慰小娟父母失去爱女之痛,告慰逝者,法院酌定教育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根据小娟家人庭审时称,收到教育公司为他们来合肥处理小娟被害的相关事宜支付的10万元费用,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一审判决,合肥这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小娟家人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吴梦君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