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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被美容师说像“毛孩” 为脱毛办卡花了1万5

2017-11-10 19:5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商家回应:

全程未强制消费,一切均自愿

11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跟随小黄一道,来到新希望路这家美容美发店,负责接待小黄的美容师李女士否认了小黄所谓“强制消费”的说法。

“她拔完罐后我就说,你腿上和身上的毛有点多,你要不要考虑做脱毛,给你特价”李女士称,他们会对每一个进美容院的顾客进行适当的推荐,根据顾客的需求推销相应的项目,做不做纯属顾客自愿。

“每一项都是做之前经过她同意后我才做的,考虑到她是学生,给出的价格都比价目表低。”李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小黄的消费明细,其中包括脱腿毛、唇毛、腋下、祛痣、祛斑等项目,共计7390元。

李女士表示,当时小黄觉得价格太高,才推荐她“充会员”,并称充会员后按照相应的折扣会优惠2000元。

在李女士提供的会员登记表上,顾客小黄签字的金额是5390元,“也就是说,小黄一共交了15000元,她已经是我们店的会员,并且享受了相应的优惠。”至于小黄本不愿充会员,店家推荐她“借钱”充会员的说法,李女士也表示,当初只是向其推荐过手机借贷的软件。“密码是她输的,更不存在强制其输入密码消费的行为”。美容院同时表示,小黄提出“退款”的诉求,已经向上海总部汇报,并表示如果不能退款,小黄可以按照卡里的余额继续来店消费,或者转让会员卡。

10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再次致电美容美发店,该店负责人邓先生表示,小黄每次消费前都有向其确认,经同意后才进行的服务,“不属于强制消费”。针对小黄提出的退款要求,邓先生表示还在向上海总部协调中。

律师提醒:

如签字确认消费项目,则不属于强制消费

商家的推销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消费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夏畦淞律师说,小黄在充会员卡的过程中,有签字确认消费项目,就表示其对商家出示的消费项目类别及价格的认可。因此不属于强制消费或诱导消费。

他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夏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注意对方是有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消费项目是否明细,以免上当受骗。

封面新闻记者 杨力 见习记者 何方迪 田之路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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