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老谭在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营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如实告知老谭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现民营医院告知老谭为其安装的义齿为“金钯烤瓷牙”,实际在该义齿中却不含有金的成分,显然存在欺诈行为。老谭据此要求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具体金额应当以老谭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民营医院认为老谭应向义齿的提供者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民营医院应予赔偿老谭42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