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王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王先生已收取的房款200万元应返还刘女士。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女士已经按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且贷款已经审批通过,因过户手续未能完成导致贷款未能发放,而过户手续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王先生未按约定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王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刘女士房屋升值损失。根据司法评估结果,系争房屋升值250多万元,考虑到刘女士未支付全部房款,法院酌情确定房屋升值损失的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王先生返还刘女士购房款200万元,并赔偿刘女士房屋升值损失22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