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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儿童托养不到半年去世 照看人被判赔偿53万余元

2017-11-05 05:5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当日,郑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报案。同日,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秦的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后鉴定表明:死者小秦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且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

今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随后,郑某、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林某、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0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小秦死亡原因,酌情认定林某、吴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53.7万元。

■以案释法

未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应担责

该案中,原告郑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故将小秦委托给被告照看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秦在被告处托养期间死亡,两原告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委托监护期间,被委托人应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如果因受托人过错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间,在发现小秦经常拉肚子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小秦到医院做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2016年9月28日,小秦再次拉肚子,林某也未及时送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就诊,而是选择去村卫生室就医,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小秦身上有多处外伤,可以证明被告平时照看不周,小秦时常发生磕碰致体表受伤,但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殴打小秦行为。托养期间,吴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认定为两被告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吴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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