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辩护人对第三起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不能排除是正常的交通事故,最后认定的数额应该是被告人提出的五千元。
利用酒后驾车害怕处罚的心理
对此,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第三起是被告人实施的故意撞车行为,从而勒索钱款,三起事实具有相同性的,案发地点都是饭店附近,敲诈勒索的三名对象都是从饭店出来的驾车人员。第三起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处理,并且顶包的人也受到了处罚。
从证据上能看出捷豹轿车都是前部发生碰撞,第一起和第三起可以看出与交通规则不符,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被害人喝了酒,不想让警方处理,多数会主动要求私了,被告人提出报警也是要挟的手段。
对于被告人说来顺义的目是送货物,但又说不清是谁让送的、送给给谁、送往何地,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来碰瓷的。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审法官蔡秀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之前就审理过类似的案子,一般都是有一人在酒店盯梢,发现有人喝酒开车,就立刻向同伙报告目标车辆的车牌号、位置,同伙跟上目标车辆就撞。发生事故后,因为对方喝了酒,有可能涉刑,就会私了。而碰瓷团伙就是抓住了对方的这种心理,多要钱,还有的以报警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