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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帮企业竞标行贿305万 一审获刑7年半

2017-11-01 03:14:0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在监管方面,该行业内行贿与受贿双方基本是相熟的人或者同行业者介绍认识,具有共同的利益范围,他们之间的交易对双方是一种“双赢”结果,因此,这种权钱关系几乎形成了一个封闭式的行贿受贿体系,很难被觉察,也很难被监督和举报。这种在垄断领域的腐败危害性却是难以估量的。

■案情

掮客”运作下招投标内容被“泄密”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得知,刘某的姐姐曾与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于某是同事,刘某在姐姐生病时与于某相识。2012年春天,经于某引荐,刘某认识了已经退休的虞某,虞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联系相关企业做电力设备方面的代理生意。刘某表示自己也对为电力企业做代理感兴趣,于是两人一拍即合。

之后,刘某通过朋友联系了主要从事电表生产的科能公司,并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徐某表示,在国家电网有关系,有能力提高科能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采购招标中的中标量。

徐某说,因为此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中标情况不理想,他于是向刘某表示,如能提高产品中标额愿意支付相应咨询费用。刘某则请出虞某帮忙,并承诺科能公司“咨询费”两人均分。

在接受科能公司“委托”后,经过刘某、虞某等人的运作,科能公司从2012年开始,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的中标额与2011年相比有了一定提高。科能公司就此共支付“咨询费”700余万元,为中标额的2%。

新京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早在2010年,虞某通过于某,就结识了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而张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招标文件的准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管理评标专家库等。

此后虞某与电网的两位分公司负责人于某和张某成了以招标获利的“铁三角”:虞某负责将投标企业名称告诉张某,张某在公布中标结果前,提前向虞某透露结果,虞某再转告给企业。企业所给的好处,于某、虞某和张某均分。

■追问

行贿判7年半量刑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行贿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关键词:掮客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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