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某些特定标准来规定居民是否可以享受公共服务,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
■每一位市民,无论“新旧”,都是城市的主人,共享、共治的理念应贯穿始终
■最大的挑战是经济性融入,即各行各业的“新市民”在城市落脚并被有机纳入城市发展体系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澎湃新闻记者 徐晓林 资料图
记者:“包容性城市”这一概念由联合国人居署2000年首次提出,您怎么看待包容性城市的定义?
于海:联合国人居署提出的“包容性城市”概念,强调城市发展在经济、社会、治理、文化和空间等领域的均衡与统一,强调城市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强调城市不同主体发展权利的均等性,将有助于解决城市特别是全球性大都市由于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碎片化”问题。2015年,联合国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超过一半涉及减贫、医疗、教育及城市住区的包容性发展。
我国现在也重视建设包容性城市。以上海为例,2010年10月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的《上海宣言》提出“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我认为,所谓包容性发展,是指各地区、各群体都有权参与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
记者:建设包容性城市,强调使每个人都能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您觉得建设包容性城市的意义是什么?
于海:我国城市化进程导致超过2亿农民进城,成为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非户籍人口”。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因其出生地的身份而不能获得特大城市居民的户口。户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国的户籍包含城乡身份区分和排他性的福利安排。亿万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没有居民身份,只能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许多福利待遇和社保权利低于城市正式居民,在健康、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机会分配也不平等。
《世界城市状况2008—2009》指出,不平等的城市不仅会妨碍经济增长与减少贫困人口,还影响人类发展的方方面面。例如,不平等让低收入者对城市失去希望、强化贫富对立、影响身心健康等,从而加剧城市分化,在社会共存意义上不可持续。为了让社会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分裂的户籍制度。“包容性城市”的实质是“所有人的城市”,按某些特定标准来规定居民是否可享受公共服务,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法令可以限制户籍人口,但城市生活不会也不应受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