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界定:在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一并予以惩戒。
条例指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制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等惩戒措施。
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题:我国加快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六类严重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新华社记者张泉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日前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新华社上海1月22日电(记者罗沙、黄安琪)记者从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了解到,我国法院将继续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进一步打破信息孤岛,夯实联合惩戒的信息基础
拒不安检不让乘车 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