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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浠水一高中对走读生收取住宿费 40余万违法所得被没收

2017-09-24 16:06:5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经查,2016年该医院扩大范围对住院病人收取疾病健康教育3.2元/次,超标准收取心电图费用14.4元/人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上述两项违规收费共计305977.6元。

2017年5月,团风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无法清退消费者的违法所得305977.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十、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扩大范围收取走读生住宿费案

经查,2016年该校违反浠水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中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浠价规〔2012〕35号)文件“高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0元/生.学期,并且仅限于对自愿住宿的高中生收取”的规定,对2016年春季、秋季共计800名未在校住宿的走读生收取住宿费120000元。

2016年该校在春季和秋季代收费结余282166元,未按规定退还学生。

上述两项违规收费402166元。

2017年4月,浠水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402166元。

十一、随州市耀宏道路清障服务公司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经查,2017年4月8日,随州市耀宏道路清障服务公司对鄂C12339事故车辆进行了清障施救。按照该公司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内容核算,其作业费、拖车费、吊车费合计应收款4090元。实际收取费用6200元。构成《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规收费2110元。

2017年,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消费者2110元,并处5000元罚款。

十二、黄梅县高速服务区超市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经查,2017年4月21日,该店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部分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5月,黄梅县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4000元的罚款。

十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襄阳中原路分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经查,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其销售的河南郑州新郑市枣雅(特级)新疆灰枣(商品条码:6944633311062,商品规格:800克,计价单位:袋),在2017年7月20日至7月31日参加“家乐福中国22周年庆”5折促销优惠活动时,商品标价签标价为72元/袋,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72元/袋,没有按5折销售。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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