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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吐槽快递业三大“顽疾” 快递业这些“毛病”该改改了

2017-09-20 07:07:0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延误,快递公司到底该如何赔偿,让不少消费者头疼,是不是需要保价,保多少合适,消费者同样拿不准。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对此,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明确反对。他们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消保委建议,“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付,对未保价快件消费者负有对物品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

快递不签收就不让验货——

出了问题谁来赔

应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以此来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推卸责任

先验货再签收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很多卖家都会要求消费者务必先验货。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快递员经常让消费者先签字后验收,或者干脆直接把货放在收货柜里,不给消费者验货签收的机会。消费者发现快递里的东西有损失时,快递公司则以消费者已签字、不知道什么时候坏的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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