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报名旅行社的巴厘岛旅行项目,在海滩看海时不幸被海浪击伤,赵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9月15日上午十点,海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先生出席了庭审,被告旅行社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称赵先生受伤属意外事件。
到巴厘岛旅游被海浪击伤诉旅行社索赔
赵先生诉称,去年八月份,赵先生和爱人与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夫妻二人购买该旅行社组织、安排的印尼巴厘岛6日游,后赵先生支付了全部旅行费用。在随团出境旅游过程中,赵先生参加了旅行社推荐的巴厘岛私人海滩边看海的自费旅游项目,但不幸被迎面而来的海浪击伤。造成赵先生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颈4棘突骨折、颈7椎体骨折、枢椎骨折。最终旅行因此中断,赵先生因伤回国救治。
庭审中,赵先生称,是旅行社推荐的漂流,自己本来不愿意参加,但旅行社说有保险,所以报名了漂流、沙滩、晚餐自费项目。发生本次事故的是沙滩项目,事故发生后其余项目均未参加。
赵先生认为,其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出境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告知、警示义务,造成自己受伤,因此旅行社应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与旅行社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将旅行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旅行社:赵先生受伤属意外事件
2017年4月25日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先生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八级,旅游合同中被告代为购买的意外险赔付了9万元,赵先生在庭审中出示了鉴定书。
针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旅行社辩称,赵先生在海滩边看海时被海浪击伤,属于意外事件,赵先生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自身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伤残赔偿金,并出示了涉案海滩上安全警示牌的照片。
被告旅行社认为,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情况下,原告赵先生不应就同一事实要求两次赔付。针对原告提出的赵先生因伤旅游中断,退还部分旅行费的要求,被告旅行社认为,旅行费不能仅以天数来计算,旅行社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旅行服务,不应退还旅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