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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在法律道德框架下才能跳得爽

2017-09-17 08:16:3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漫画/高岳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广场舞‘跳进’了全运会!饱受非议的广场舞终于有了合法身份。”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河南省郑州市的广场舞爱好者张宇时,他数次重复这句话。

前不久,在天津举行的全国运动会上增设了广场舞大赛等群众比赛项目。“广场舞这次火,不是‘争地盘’,也不是发生冲突,而是得到了赛事的认可!这意味广场舞今后的发展一定很火。”张宇建议,广场舞的健康发展是大势所趋,应尽快建立规范化引导机制,让这项运动能获得更多人的喜爱和支持,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发挥作用。

现状

广场舞遍地开花

伴着音乐,排着整齐的队伍,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像用尺子量过似的,整齐划一,一会儿一字形、一会儿扇形……每天清晨,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公园,一群中老年人伴着优美的旋律在广场上翩翩起舞。

记者在郑州市走访发现,不仅仅是在公园,凡是有空地的地方,几乎都有人在跳广场舞,少者二三十人,多则上百人。

“下到几岁的孩子,上到六七十岁的老人,都能跳广场舞,不像篮球、足球等运动主要适合年轻人。这说明,广场舞是一项真正具有全面性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有很强的社会普及性。”张宇说。

“跳广场舞省钱锻炼效果好!包容性还比较强,对新面孔不排斥,会有人主动教你。”市民李明说,广场舞不像其他运动,需要购置或租用器材才能进行锻炼,只需要一块场地和一个音响,不需要有专业教练,动作简单,舞步明快,简单易学,有无舞蹈基础都可以学,跟随领队教练模仿就能学会。

王勇对李明的观点表示认可。他说,在街头散步时,他经常会遇到一些健身机构的营销人员向其推销健身项目。

“比如游泳等健身项目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一般人家很难负担起。而广场舞不需要花费一分钱,就能实现健身目的。”王勇说。

“我不喜欢室内锻炼,喜欢到室外去。广场舞动作简单,好学,跳起来欢快。”退休教师李老师说,退休前教学任务重,很难有规律性地健身,退下来后,时间充足了,生活也更有规律,在人气旺的广场跳跳舞就很开心,颈椎病也得到了缓解。

“广场舞作为发展于基层民众的全民健身运动,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可以用‘遍地开花’来形容。”张宇说。

困扰

噪音扰民频现纷争

今年6月初,互联网上有一段广场舞老人和篮球少年在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因争夺健身场地而发生肢体冲突的视频。

“这样的事件,谁也不愿意看到。其实,因场地、噪音产生的纷争由来已久。很多城市都存在这样的共性问题。”谈及此事,张宇说,央视曾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1.06%的人认为广场舞最大的问题是噪音太大以致扰民。

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郭建岭多次处理过广场舞噪音引发的报警。

“报警者情绪很激烈,认为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而跳舞者认为,我跳我的舞,与你有什么关系。”郭建岭说,此类纷争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他在处理这类群众报警时,大多是采取劝解等形式要求广场舞的组织者降低音量,主动排除干扰等。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他才强调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在处理广场舞扰民问题上是有法可依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但是,治安处罚并不是最佳途径,不仅容易激化矛盾,而且易造成居民对警方的抵触情绪,出现‘你罚你的,我跳我的,他诉他的’的死循环,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郭建岭认为,处理这样的纠纷冲突,民警切忌简单搬用法律条文,而应以疏导为主,首先要讲情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对不听劝阻的,再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走访发现,广场舞扰民现象确实在不少地方存在,有的组织者使用高音量的播放器,有的占用公共场所、甚至是小区周边的道路,造成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居民的出行。发生纷争后,双方都报警解决,民警处理后,类似的警情还会出现。

“广场舞引发的纷争主要集中在时间和空间上。”张宇认为。

在解决广场舞扰民上,广州早有先例,与广场舞大妈约法三章。

公约主要内容是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跳舞时间为夏天不早于7时,不晚于21时,冬天不早于7时,不晚于20时30分;不超过两个小时,中午休息时间不活动;声源处音量值不超过60分贝。无论阵容大小,领队或负责人需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备案,各舞种之间不可攀比、加音壮势。广场舞队伍活动时,不应侵犯周边居民合法权益,接到居民投诉需暂停活动进行整改。

“居民投诉大大减少,效果非常好。广场舞公约是可以推广和复制的。”广州市民政局社区处相关负责人说,但是公约不等于法律法规,主要还是靠自我约束。

求解

健身场地少难满足需求

“健身场地不足是城市居民在日常健身活动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在河南省人大代表韦强启看来,广场舞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民健身中面临的体育场地和器材总体数量不够、规划不全面、健身场所设施少、管理和服务水平跟不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每个人的体育爱好是不一样的,但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比如说,有的人喜欢打羽毛球,有的喜欢打乒乓球,有的喜欢打篮球,但都苦于没有场地。去体育馆打,一是数量少,二是出行不方便。”韦强启说,广场舞作为社区休闲活动具有群众性、娱乐性、健身性、流行性特点,很适合当前社会需求,且不受场地、器材、人数的限制,在广场、公园、操场、小路等有一块空地就可跳。

“广场舞的类型也丰富起来,不再像过去那样单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健身指导与服务,引导跳舞者健体强身、和谐相处,避免出现噪声扰民等现象。”广场舞爱好者李华说,现在的广场舞有民族舞、扇子舞、交谊舞、太极等,人数规模小的二三十人,多的达到百十人。人数多了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或者纠纷。

“一些政策性要求不能停留在文件上,相关部门应督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韦强启认为,《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目前需要解决“落地难”的问题。比如,合理利用现有公园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新建改建体育公园;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设施使用率等。

“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较为迫切。”河南省体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经费保障等均有规定,但仍需完善实施层面的细则和政策,完善有关部门分工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更好地满足群众健身场地和设施需求。

建议

从法律道德两方面引导

“在人民群众缺乏运动及锻炼的当前状态下,广场舞作为一项全民健身运动,理应推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因跳广场舞引发的冲突和过激事件频发,为有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建议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广场舞进行规范和加强引导。

“你有你的健身自由,我有我的清净自由,两个群体之间要和谐共处,就需要相互包容尊重。”李建伟认为,广场舞纠纷也折射出一些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不强,可由政府牵头,组织文明办、文化、体育、环保、民政、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协会共同研究出台《广场舞文明公约》,对广场舞活动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引导市民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李建伟认为,噪声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以及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环境场所的标准作了规定,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责权明确、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跳广场舞的时间、地点、音响设备的音量分贝,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把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法规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院长高瑛玮看来,广场舞是群众性自发活动,应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鼓励参与者自我管理,而诉诸法律会使矛盾更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高瑛玮建议,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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