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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喝豆浆进医院 永和大王:她身体不好,东西没问题

2017-09-16 16:46:3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该店还认为,张女士到法院起诉时,这场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原告未能证明身体损害 驳回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本案纠纷发生于2015年2月25日,张女士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永和大王南京广州路店销售的现磨黄豆豆浆内含有黑色不明物质,张女士食用后自觉上腹部疼痛不适而就诊,根据张女士现有的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病历等,仅有张女士主诉的“上腹部疼痛”,并无张女士身体存在问题的医学诊断,故张女士未能证明其食用涉案豆浆后身体存在严重损害。

永和大王南京广州路店自愿退还张女士购买豆浆的货款5元,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商家返还张女士货款5元,同时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永和大王被判赔偿消费者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按照她前述诉求依法改判。

张女士提出理由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本人是因喝了早已过保质期的、不合格的、且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黄豆豆浆后,出现呕心呕吐、上腹部疼痛等症状,医院诊断证明是急性胃炎,造成谷丙转氨酶超出正常值3倍多。一审法院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违法,并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张女士还认为,诊断证明书证明是急性胃炎,一审法院不应该认为没有医学诊断。此外,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存在明显不公。

今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豆浆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张春玲因案涉豆浆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及费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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