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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WePhone创始人之死:前妻是否涉嫌勒索欺诈罪?

2017-09-13 13:16:2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即使最终翟某某不被司法机关认定敲诈勒索罪,苏、翟所签财产协议也可以被撤销。

千万赔偿无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可撤销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如果苏享茂有违法行为,其前妻可以报案,如果苏享茂构成犯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因此对其前妻进行赔偿。

如果苏享茂前妻想离婚,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对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特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目前来看,前妻关于财产的要求难以支持。

中银律所刘晓亮律师:首先,要求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海南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海南的房子是苏享茂的婚前财产,他完全不必担心房子的归属,即使房屋是贷款购买,女方也只能对一个月婚姻期间的房贷及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其次,苏前妻要求高达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法律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苏前妻据以要求苏支付精神损失费的理由显然并非前述任何一种情形。无论苏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漏税、非法经营,都不构成婚姻法上的严重过错,苏前妻以此为由要求苏支付高额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竞天公诚律所吴卫义律师:关于索要房子完整的所有权,如果不考虑二人签署《离婚协议》的“瑕疵”问题(如可能存在的“受胁迫”等),那么,我们认为: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翟某是有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的。

当然,如果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最终被撤销,双方就涉案房屋重新进行分割的话,翟某主张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还会结综合案件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本案翟某确实以其他理由相要挟让男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的话,并且本案苏某未出意外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苏某是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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