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司法考试变身,你准备好了吗?

2017-09-11 07:16:3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今年9月16日、17日,有法律界“第一大考”之称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迎来最后一考,这次考试有接近65万人报名,创下历史新高。从明年起,历经16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告别历史舞台。

近日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

这些变化绝非只是改名那么简单。司法考试将做哪些调整?新旧制度之间又该怎样衔接?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九类法律职业

人员需通过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对此法律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现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九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除此以外,法律还明确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说,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今年以前,我国共组织过15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460余万人参加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87万余人,其中40多万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职业,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人才保障。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