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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岁堂兄妹掉水坑丧命 承包商村委会各担责20%

2017-08-28 09:05: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涉事各方一起担责任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件是孩子在村旁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死,事发时两名孩子未满十周岁,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家长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该水坑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区域内,平时由该公司人员使用,水坑周围无任何防护设施,因此,农业公司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20%责任。鲁岗村委会作为事发水坑的所有人,对辖区内的水坑具有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的义务,因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村委会应承担20%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农业公司赔偿两名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12.5万余元,鲁岗村委员赔偿两名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12.5万余元。

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水坑位于路边,属于公共通行区域,不归他们管。

合肥中院认为,根据农业公司与鲁岗村委会均认可的现场照片可知,水坑虽然与道路相连,但水坑附近显然无被车、人长期通行碾轧的痕迹,与相连接的道路可明显区分,因此水坑并不属于公共通行区域。

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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