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八九岁堂兄妹掉水坑丧命 承包商村委会各担责20%

2017-08-28 09:05:5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去年1月24日,天气寒冷,水塘结了冰,肥东县梁园镇鲁岗村一个数平米的水坑内发生了悲剧,一对八九岁的堂兄妹掉入冰窟,被救起时他们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事发后,两名孩子的家长将承包土地的公司以及辖区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堂兄妹掉入冰窟身亡

9岁的大宝(化名)和8岁的小娟(化名),是堂兄妹。去年1月24日,堂兄妹俩一起出门玩耍,后来不见了踪影。家人在离家约500米的一个水坑内,看到了小娟,母亲立刻将女儿拉起来,而大宝就在小娟的下面。家人赶紧救起两个孩子,拿来棉被棉袄给落水的孩子取暖,然而一切都来不及了。这对年幼的堂兄妹永远离开了人世。记者在现场看到,水坑非常不起眼,面积不过几平方米,周边无任何保护措施,也无提醒标识,水坑的周围都是蔬菜大棚。

向公司和村委会索赔

据了解,早在2011年,辖区鲁岗村委会与安徽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委会将位于鲁岗村合蚌路19公里段西侧,240亩土地出租给农业公司从事农业生产。

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造大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公司的大棚旁有一水坑,由公司人员平常洗菜使用。水坑没有保护措施,最终导致了两名孩子身亡的悲剧。为了讨一个说法,大宝的父母以及小娟的父母将农业公司和鲁岗村委会诉至肥东县法院,均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都说不是水坑的主人

孩子家长认为,水坑是在农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

农业公司辩称,涉案水坑位于道路边的公共区域,不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的范围内,他们所承包的仅是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业大棚,不包括水坑,水坑的管理者应为鲁岗村委会,他们对水坑无管理义务。另外,该公司认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允许年幼的孩子独自外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施救,自身应承担90%的责任。鲁岗村委会辩称,水坑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的范围内,且由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农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