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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受害者亲述:4岁被姨夫性侵 想学坏找他报仇(3)

2017-08-19 16:04:57  澎湃    参与评论()人

我们2014年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现在有近三十名志愿律师。代理的儿童性侵案大部分是“师源”性的,就是幼儿园或中小学里发生的教师对学生的性侵犯。

我自己的经验和体会有几点:

第一,儿童性侵案的被害人通常不止一个,绝大部分都是群体性的,四五个甚至十个、二十个。这种案件都是需要一个庞大团队的,我们是老中青结合,而且有明确分工。出庭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去谈判沟通;开庭分成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刑事案件做得比较多的律师负责举证质证以及代理意见的发表,擅长民事的律师负责赔偿部分,这样各自发挥所长,配合比较默契。

第二,这样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一定要有基本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如果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来处理,可能会不自觉地对被害人和家属造成伤害。所以我们也经常开一些实务交流培训研讨会,包括防儿童性侵法律法规的梳理学习、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公益理念培训等等。

第三,我们经过好几个案子的共同摸索,得出结论是,尽管是作为被害人的辩护律师,但在跟法院或检察院交代理手续的时候,一定要两份,一份是刑事部分的代理手续,一份是附带民事赔偿方面的代理手续。

我们希望不仅立足于个案,而要通过个案来发现一些法律的推进点。比如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中,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赔偿诉求。但是对于像性侵包括猥亵儿童,还有故意杀人这些涉及民生、杀害、道德性的刑事犯罪,尤其是物质损害比较少的刑事案件,我觉得这是可以改进的。

我们代理的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家长自己知道,或者周围人提供线索,或者通过媒体报道,循着线索找到我们。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也会尝试联系,听他们的诉求和意愿。有些当事人愿意,有些当事人有顾虑。比如前面提到,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现行法律不支持,那么作为被害人一定会考量,我通过提起诉讼到底能够拿多少钱,或者我不使这个案件曝光,私了能拿多少钱。

通常第二种方式(私了)拿的钱更多,因为加害人可以通过出钱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法官调解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话,可能刑期会少判一点。这种被害人基本可以拿到五万块至十万块。民事判决很少有上万的,正儿八经走法律程序,被害人手头证据全都有,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可能也只有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营养费),父母处理这件事上花的交通费、误工费,如果孩子去看心理医生有明确诊疗方案和票据的话,心理辅导的费用可以作为医疗费的一种。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有的被害人手上一张票据都没有,一分钱都拿不到。

第二个顾虑就是,我通过寻求法律援助以后,被告人能不能被定罪。有的案子时间比较长了,没有直接的第一手、二手物证,可能也很难被定罪。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隐私已经曝光,就属于二次伤害了,家属可能宁愿选择不报案,尤其是这个案子引起曝光或者说某些机关介入以后,在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匮乏的时代背景之下,对被害人家庭的伤害是无可避免的。

我们代理的案件很多发生在农村,被害人是留守儿童。第二种可能是成绩好的,长得好的,更容易成为教师实施性侵的对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有权力上的控制关系,通常他们不会用暴力手段,只是胁迫,比如“你要是说出去我就让你不及格”,给这些心智不成熟的孩子施加压力,让他们乖乖就范。

一般的孩子是不会告诉父母的。被侵犯的儿童之间可能会互相开玩笑,比如在课堂上,老师把这些学生一个一个叫上去“背课文”,实际会猥亵,这些孩子会形成一个圈子,圈内就互相取笑,说哎,看下一个倒霉蛋会轮到谁。有时候会被隔壁班的同学发现,或者被自己的兄弟姐妹发现,这个事情才会被父母知道。极个别孩子比如说洗澡的时候父母发现生殖器不太正常,问起来了,一般孩子会说实话。

但有的父母不重视。孩子说某某老师经常摸我胸部、屁股,父母没有认识到严重性,他们认为老师怎么会这么做呢,或者那是老师疼你,不要想歪了。以后孩子肯定不会再跟父母说了,我们接触了不少的这样的。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的安全教育、性教育亟待提升,孩子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怎么去陈述这些。有的孩子甚至是自责的心态。

“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的安全教育、性教育亟待提升。”视觉中国创意图

一般孩子太小的话,我们不会直接跟孩子接触的,都是在家长的监督下看看身体和精神状态如何,不会去问。十二三岁、十五六岁的,我们可能会征得他的同意,你的承受能力可以,能够表达清楚的,那我们可能会交流。

他们首先肯定是抵触,要通过父母跟孩子慢慢确定关系,让她知道确实是帮助她,不是让更多人知道这个丑闻;其次他们再一次回顾伤害信息的时候,本身也是二次揭开伤疤,你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现他的表情特别痛苦,不愿意去触碰这些东西,说实话我们也特别不愿意情景再现,所以我们会有意识地尽量减少这种伤害。

遇到的困难当然也很多。第一就是传统的男尊女卑文化观念。第二部分就是办理案件的时候,能够感受那种世俗的眼光,包括她们的家长、老师甚至社会、媒体,一些衍生的二次伤害是普遍存在的,有些是不经意的,但归根结底要改变的还是性别意识、儿童保护意识。关键是要认识到这个问题,这个是很大的障碍,可以说是其它障碍的基础因素。

第二个障碍就是诉讼层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现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就是法律上对男童有差别的一个保护原则。但我相信这些男孩他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不会亚于女生,男童被性侵也是不容忽视的。

现在获得立案的有几个特点:第一,报案的不仅一个女童,可能十个二十个,同时她们的线索指向同一个加害人,还有一些基本物证;第二,除了受害者本人之外,还有其他人的口供,同时能互相印证;第三,这个嫌疑人还有这方面的前科,这样可能会获得立案。最希望的还是有基本的物证。

现在很多地方做的不错,近年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等,说明国家的基本态度也是好的方向,就看怎么更好贯彻执行。

立法也是进步了。比如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的取消,这是一个好事,今后类似情况将统一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说明法律实施了无差别的、优先保护儿童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也就意味着以后男性(包括男童)也将成为猥亵罪的保护对象。所以通过个案的积累、媒体的宣传倡导、专家学者的倡议、人大代表的议案等等,立法本身也是在改善。

执法层面也有进步。公检法办案机构会有一些培训,可能是最高法安排,也可能是跟我们这样的民间机构合作,或者跟地方建立试点与妇联合作等等,性别意识、儿童保护意识也是在不断提高。那些接受过培训的机构处理案件的时候,真的是相比没有培训的机构意识好很多,很明显。

我们一直倡导,在做性别案件的时候专人专岗处理。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包括派出所、法院,都应该有专门几个经过培训的人来处理这样的案件,一定要推动专业化的程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意识,儿童权益保护意识、性别意识、平等意识一定要有;第二就是技能提高的问题,一定要业务能力好的,二者要同时符合。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关键词:性侵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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