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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之问:真能“不告不理”?女孩如何安置?

2017-08-16 09:01: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此外,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许浩认为,猥亵儿童犯罪多为熟人作案,被害人平均年龄较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罪人不当接触被害人会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猥亵儿童犯罪人有些是心理变态者,具有较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而限制犯罪人的特定行为或从事特定职业尤为必要。

“应该完善预防再犯措施,一方面加强防范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强化‘从业禁止令’ ,建立防火墙。”许浩建议,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刑(九)关于‘从业禁止令’的规定,延长适用期限直至终身禁止。比如,对教师等特定从业者犯猥亵儿童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猥亵儿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不可能“不告不理”

有媒体称,此案系自诉案件,或可“不告不理”。

该报道引述一位律师的观点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猥亵8岁以下女童的,属于公诉案件,嫌疑人很难逃脱处罚。而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从该案例来看,如果确属亲兄妹,且女童年满8周岁,作为他们的父母估计不会追究自己儿子的责任。鉴于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还是有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

“这一理解或存在误读,刑法中没有规定8岁以下才是儿童。”许浩认为,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此案还有从重情节,不会只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许浩认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4种,即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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