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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公开征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3)

2017-08-11 18:35:4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五、关于环保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议题:是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的环保包装材料,将其作为快递企业的法律义务,而非倡导性规定?

  六、关于快递运单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议题:

  1、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3、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可下载?快递企业是否应当要有电子签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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