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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故拒赔遭起诉 法院判太平洋人寿赔偿100万

2017-08-11 08:52: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记者华青剑)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栗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据了解,原告栗学纳此前为路某投保太平洋人寿安行宝两全保险,2017年1月驾驶员路某驾驶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因交通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栗某遂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向原告栗某赔付保险金1000000元。

据了解,2015年3月19日,原告栗某在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处投有安行宝两全保险,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向其出具了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栗某,被保险人为路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顺位)栗某,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45年3月18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还载明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详见条款。保单显示打印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第2.3保险责任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部分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017年1月16日14时10分,被保险人路某驾驶豫L×××××(豫L×××××)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登高速243KM+690M(南幅)处时,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冲破隔离护栏翻入路边排水沟中,造成豫L×××××(豫L×××××)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驾驶员路某死亡。该事故经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二执勤大队处理后,2017年2月21日作出豫K公交认字[2017]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

对此,原告栗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734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保险人路某在被告处投有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约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合同按年每期保险费为1778元,共10次交清,身故受益人为原告栗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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