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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独自下楼溺亡小区泳池 家长被判担责7成

2017-08-05 14:51:41  南宁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7岁女孩独自下楼溺亡小区泳池,家长被判担责7成)

7岁幼童小区游泳池内溺亡,法院一审宣判家长和小区物业各担责七、三成。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的这起案件,给粗心的家长提了个醒:孩子的玩心重,家长监管不可掉以轻心。

7岁幼童溺亡小区游泳池

黄先生家住江南区某小区,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天已渐黑,7岁女儿小英吵着要到楼下玩耍,黄先生对女儿说吃过晚饭再去,便让小英独自在家门外的楼道玩耍。他万万没想到,小英会自己乘坐电梯下楼。许久,夫妻二人没听到门外有声音,才发现孩子不见了。

当晚8时30分,黄先生叫上同事及小区物业帮忙寻找,并向派出所报警。23时50分,众人发现孩子已经在小区的泳池内溺亡。

悲痛万分的黄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家长认为物业监管不力

据了解,该小区的露天游泳池周边砌有围栏,事发当晚泳池处于歇业期,大门紧锁,池内水深约1.1米。物业公司称池内的水在歇业期的第二天基本排干,只保留约30厘米的水作为泳池底养护用。可因事发前几天,南宁刚下了几场暴雨,池内有一些积水,但雨后的积水也是很浅。物业公司认为小孩的死亡,是黄先生夫妻二人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但黄先生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危险程度很高的游泳池,却没有将游泳池与公共通道和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使小区居民处于危险之中。而且在非营业时间保持游泳池蓄水,不安排专业人员看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小英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家长物业均担责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报警材料以及庭审中陈述,因小孩有点口吃,已满七岁但未送去上学,但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所说的孩子智力发展有问题,只能说明小英是一名相较同龄人更需要监护人关心和照顾的小孩。

事发当晚,小英吵闹要下楼去玩,作为父母放任其在门口自己玩耍,而门外有可自由上下的电梯,显然监护人的放任行为致使孩子已经脱离或随时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因此,黄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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