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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门口挂“信用卡套现”招牌 两年套现7200余万

2017-08-03 13:17:0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由于在同一台POS机上反复刷卡容易引起银行注意,因此,黄艳芳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以他们的名义陆续办理了14台不同类型的POS机,其女儿、姐姐、姐夫、外甥均成了这些POS机分别绑定的“商户”,经营范围也五花八门,超市、百货、服饰、电器、瓷砖、建材、加油站……黄艳芳说,这些商家的名称都是办理POS机的人随意定的,既没有真实经营,也没有实物交易。

“被告人正是利用了部分人的麻痹心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一些人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的实现。”办案人员予以总结。

被告人终尝恶果

2016年10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2017年1月,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艳芳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潘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艳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6月2日,淮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艳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潘红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7月6日,黄艳芳被送往监狱服刑。

案后说法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成

本案中,黄艳芳、潘红伟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引发巨大金融安全隐患。一方面,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通过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甚至利用“套现”所得,堂而皇之地“用银行钱赚银行的钱”。当资金累积到一定规模后,发卡银行将背上巨大的风险包袱。另一方面,变相地增加了全社会信贷投放,造成消费信贷转变为生产流通经营信贷,短期信贷资金长期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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