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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即被遗弃在寒冬中身亡 检察长出庭为孩子讨公道

2017-07-06 09:44:36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院长吴翔担任审判长。这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当地法检“两长”首次同堂办案。

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被告人杨某租住的东涌镇房子内顺产生下一名活体男婴。二人均不愿意抚养被害人,便长时间将被害人置于地上不管不顾,并将被害人裸体装在废弃纸箱中,再用塑料袋包裹,弃置在垃圾桶旁的石台上。

离开现场后,马某去医院就医。面对胎盘尚在体内的马某,值班医生出于职业敏感,要求二人交出婴儿才能就医。在医生的要求下,杨某赶回婴儿弃置处,发现婴儿已经不在。医生报警后,公安机关开展搜救行动,在村垃圾压缩站找到被当做垃圾运到该处的被害人,此时被害人已无生命体征。从出生到死亡,被害人在这个世界上只存活了2个小时。

赵剑在看守所讯问马某时,她说孩子生下来时她的脑子是蒙的,她才18岁,没工作、没积蓄,从怀孕到分娩,她从来没做过产检,也不知道如何养育一个孩子,而且孩子还不是现任男友的。杨某则告诉赵剑,他和马某是在网上认识的,认识的第七天他们就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当时马某已经怀孕7个月。杨某比马某还小,根本没有结婚生子的想法,孩子出生后马某通过微信告诉他时,他还在工厂上班,当他到家时,孩子躺在地上,他见到孩子时同样不知所措。

在他们眼中,这个孩子就是一个等待处理的“垃圾”,只要把他“打扫”了,生活就回归原来的样子了,所以他们的选择不是给孩子擦拭身体、喂食物,而是将这个孩子“转移”到自己看不见的地方。

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都说自己没想杀了这个孩子,不知道自己那样做会导致孩子死亡。那二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通过遗弃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呢?赵剑认为,杨某、马某二人主观上虽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但是其在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试想,在2名被告人都需要穿两件衣服的气温下,让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裸露在凌晨五六点钟的室外,他存活可能性能有多大?”

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二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二人宣告缓刑。赵剑认为,婴儿从母体分娩并独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生命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父母给予了孩子生命,不等于说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他们不能随意剥夺孩子生命。两名被告人在孩子出生一个多小时内对他不闻不问,将其用装垃圾的塑料袋包裹好丢弃在垃圾平台处,让他人没有发现的可能,这彻底断送了被害人被其他人发现而获救的机会。考虑到近年来常现报端的杀婴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他认为应考虑该案的社会效果,判决应起到一定的警示意义,对二被告人不应适用缓刑。

6月30日,法院采纳了公诉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钟亚雅许淑妍谢刘权

关键词:遗弃身亡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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