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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昏迷需要儿女照顾 续弦老伴提起诉讼

2017-06-01 13:20:46  山西晚报    参与评论()人

5月31日讯(记者郭卫艳)七旬老人因病昏迷,妻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老人的一双儿女要求赡养。今日,记者从长治市郊区法院获悉,因无法确定妻子具备适合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法院最终驳回了妻子以丈夫名义提起的诉讼。

男子张某与发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和二儿子。发妻去世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马某。2012年10月,张某与马某在长治市郊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张某已经年过七旬,丧失了劳动能力,再加上体弱多病,经常需要住院治疗。今年3月,张某突然病倒,经诊断为脑出血,至今仍在昏迷状态。

张某昏迷后,妻子马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张某,起诉张某的两个子女,要求两人承担赡养义务。诉状中诉称,张某目前由马某在医院没日没夜地照料,马某的身体也扛不住了。在此种情况下,二被告不看护、照顾原告不说,甚至都不来医院看望。诉讼请求,一共有两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履行陪护义务,若不履行,则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护理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是马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张某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法确定马某具备适合的法定代理人身份。

法院驳回了马某以原告张某名义提起的诉讼。

○小档案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全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需要诉讼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与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老汉昏迷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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