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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交警撞死人找人顶包 法院正副院长帮其脱罪

2017-05-31 22:44:5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辽宁凤城交警撞死人找人顶包法院正副院长受托帮其脱罪)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卢某交通肇事撞死人后,让亲戚王某顶包。案发后,卢某父亲找到凤城法院院长鞠传杰帮忙免予儿子的刑事处罚以保下公职。院长指派副院长李某中经办此事,卢某虽然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却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该案经丹东市检察院抗诉,丹东市中院最终改判卢某3年半的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凤城法院副院长李某中还多次受托,对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其中包括“假释不合条件罪犯的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枉法对其从轻量刑。

李某中还多次受托,在审案或者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请托人办事,收钱、收金条。

法制晚报深读记者今日获悉,辽宁省丹东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中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法制晚报深读记者了解,在李某中一案中,凤城法院院长鞠传杰也涉及其中。据2015年6月丹东市纪委消息,丹东市纪委对丹东市供销社副主任刘涛、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两人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其涉嫌犯罪问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在李某中一案中,凤城法院有多名法官涉案。

徇私枉法

交警撞死人

法院正副院长帮其脱罪

李某中,男,1965年1月出生,曾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记者注意到,在李某中一案中,凤城法院院长鞠传杰也涉及其中。

丹东市宽甸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中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其主管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徇情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使得卢某、费某、李某3名被告人重罪轻判。在此期间,李某中收受周某等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万元。

2011年3月,凤城市公安局交警卢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为逃避刑事责任,卢某让亲属王某顶罪,他们为此还立了攻守同盟。警方错将王某列为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并刑事拘留。此后,警方查明案件,以卢某涉嫌交通肇事、王某涉嫌包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凤城市检察院以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凤城市法院审理期间,卢某父亲老卢找到时任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已另案起诉)受,请他想办法保下儿子,别判刑,好保留儿子的公职。

鞠传杰同意并将此事交代给主管刑庭的副院长李某中办理。李某中明知按照法律规定,卢某应数罪并罚,不应免予刑事处罚,却因徇私情同意拟判处卢某免予刑事处罚,并签发了判处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致使卢某重罪轻判。

2015年8月18日,该案经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丹东市中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原审被告人卢某改判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爆破员偷雷管炸药私卖

副院长收好处判其缓刑

2011年6月间,费某先后三次从其任爆破员的灌水镇大阳沟煤矿盗窃雷管125枚、炸药400余管(约50千克)。他将其中雷管120枚、炸药330管(每管约150克),卖给韩某用于开采自家无合法手续的煤矿。

2012年11月14日,凤城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费某、韩某提起公诉。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费某妻子宫某找到亲戚、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姜某帮忙,看能不能判费某缓刑。宫某还凑了2万元交给姜某作为打点费用。

姜某找公司总经理汪某帮忙,汪某找到凤城市法院副院长李某中帮忙。李某中说这个事难度大,但还是同意帮忙。

李某中知道费某盗窃爆炸物出售,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仍徇私情安排刑庭拿出对费某判处缓刑的意见。此后,李某中签发了由审判员潘某按他的意见拟定的、由庭长佟某智(已另案起诉)审核的刑事判决书审批稿,决定以“为生产、生活需要买卖爆炸物”为由判处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事判决。该案宣判后,姜某给了李某中1万元的感谢费。

审理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案

受托重罪判轻刑

2014年9月16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将原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李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一案指定凤城市人民法院审判。

凤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成提起公诉时,认定李成利用担任营口监狱副监狱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万元及价值15万元的物品,并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释放的事实。检方建议对李成数罪并罚,判处10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成妻子委托该法院史某向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周某(已另案起诉)说情,对李成轻判。因周某与史某是大学同学,周某答应后,找到主审本案的审判员成某(已另案起诉)、刑庭庭长佟某、院长鞠传杰及被告人李某中说情。被告人李某中在接受周某、史某吃请后,收下了周某代李成妻子送给他的大米、河蟹。

李某中明知李成犯数罪,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却徇私、徇情,为使李成在10年以下量刑,李某中伙同佟某、成某拟判处李成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向院长鞠传杰汇报并得同意后,他们上报了丹东市中院。中院认为量刑过低,但鞠传杰坚持8年6个月的量刑意见,李某中在明知量刑不当的情况下,同意合议庭按该意见执行并签发了刑事判决书。在该案宣判后,李某中收受了周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受贿

审案、执行中受托办事

事后收钱、收金条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主管执行、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汪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万余元。

2006年9月,李某中接受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汪某的请托,在该公司申请的先于执行的一起案件中。为汪某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李某中收受汪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李某中利用担任凤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时任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王某的请托,在王某朋友彭某所在的丹东市信羽仁政矿业有限公司异地执行案件中给予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非法收受彭某通过王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李某中利用其任凤城市人民法院副庭长主管审判监督庭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审理凤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清贷案件中给予关照,审理案件300余件,为该行追回贷款数百万元。2012年初至2014年初,李某中三次收受该行行长邓某及法律事务部主任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4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中受时任凤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局长李某文的请托,在该单位科员唐某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事后非法收受唐某通过李某文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中接受同事张某请托,在张某朋友谭某非法拘禁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判处缓刑,事后李某中收受张某给予的一根价值2.76万元的金条。

2013年,被告人李某中接受秦某的请托,在秦某朋友即时任凤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蔺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对蔺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事后非法收受秦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

判决

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终审判6年半罚10万

据了解,李某中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9.4万元已被追缴,赃物1根金条已被扣押。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中身为法院副院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他为徇私情私利,伙同他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中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交待了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中不服上诉。他说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此外,他认为法院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二审丹东中院认为,经查,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系合法取得,不存在非法证据,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中提出的原判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其为徇私情私利,伙同他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5月,丹东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新闻

凤城市法院院长鞠传杰严重违纪移送司法

法制晚报深读记者注意到,2015年6月2日丹东市纪委通报,对丹东市供销社副主任刘涛、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两人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假释不合条件罪犯营口监狱副监狱长判8年半

法制晚报深读记者发现,本案中,凤城法院副院长徇私枉法裁判的营口原副监狱长早在2015年已获刑。

据2015年1月14日新华社消息,辽宁省凤城市法院13日发布一审判决书认定,原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李成犯徇私舞弊假释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

被告人李成原系营口监狱副监狱长,主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于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按照规定不符合办理假释的条件,然而2007年初,李成为其提供帮助,使其予以假释,为此收受李某某家属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此外,李成先后在刘某某等三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此分别收受贿赂6万元、2万元、1万元及6箱五粮液酒。

在2007年至2013年间,李成还利用为罪犯调监、为罪犯办理减刑、为监区争取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名额以及为他人承包监狱基建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款合计24万元,另有一件经鉴定价值达12万元的玉件一个。

(责任编辑:任冲 C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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