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报道,西安咸阳市中院公开审理闫鹏嵩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2016年12月17日,咸阳国棉二厂生活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对老夫妇和孙子在家遇害。案发后约96个小时,嫌疑人闫鹏嵩在咸阳一宾馆被抓。在法庭辩论时,闫鹏嵩表示自己无意见,“只希望法院能尽快判我死刑,再无他求,判我死刑后,想办法把我的遗体捐献。”
据检方指控,闫鹏嵩因个人情感问题,于2016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来到被害人冯某某家中。闫鹏嵩就自己与其女冯某的情感问题与冯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闫鹏嵩遂从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连刺冯某某数刀。被害人郭某(系冯某某之妻)听到客厅有动静,从卧室内跑到客厅,闫鹏嵩冲到郭某面前连刺数刀,后进入卧室将冯某甲(系冯某某之孙)提到客厅卫生间门口,连刺数刀。致冯某某、郭某、冯某甲皆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闫鹏嵩对作案现场进行清洗处理。
当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沈某(系冯某某儿媳)回到家中,进入卧室,闫鹏嵩即冲到沈某面前,用刀在沈某颈部连刺数刀,沈某倒在卧室地面上。闫鹏嵩随后在卫生间水龙头冲洗作案用的刀子,沈某趁机逃出房间,向周围群众寻求帮助。闫鹏嵩逃离作案现场。2016年12月21日,闫鹏嵩被抓。
检方认为,闫鹏嵩因个人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顿起杀人恶念,持刀捅刺4名被害人,造成三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