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17日讯 7旬老太到超市购物,被货架旁的纸箱绊倒摔骨折,要求超市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院。超市方面以纸箱摆放合理、老人没有自我注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超市方面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16年2月,大庆市71岁的陈老太(化名)到萨尔图区某超市购物,几次往返同一货架,最后决定将自己已经放到货架上的物品拿回到购物车内。就在她取商品时,不慎被放在过道上的纸箱绊倒,起来后觉着右胳膊不敢动了,便立即找来家人前往医院。后经鉴定,其为右侧肱骨外科颈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考虑年龄较大,医院要求老人在家休养,花费医疗费总计787.5元。事后陈老太找到超市协商赔偿,因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她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9万余元。
近日,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庭上,超市方面辩解称,纸箱没放在行人通道,陈老太摔倒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拿回其之前放在货架上的商品,没有注意脚下的纸箱。她摔倒前在摔倒处来回走动,已经知道纸箱的位置,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法院应驳回陈老太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期间,被放置在顾客通道的纸箱绊倒,造成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超市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超市走动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认定其自行承担20%责任。
故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陈老太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诉讼费由超市方面承担。(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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