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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高一女生遭同学强奸后被杀害 被告拒不认罪(2)

2017-04-20 00:46:58    重庆时报  参与评论()人

王恒和其母亲的合影。

熟悉案情的人士表示,王恒从学校逃走后,19日晚11时39分,打车到北京市区入住一家酒店。酒店监控视频显示,凌晨零时45分,王恒到前台拿外卖。王恒在该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7时许,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

随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事发教室无监控 被害人处女膜新鲜撕裂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案发601教室原是学校准备的老师办公室,也是整个教学楼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后来该教室并未作为老师办公室使用,被学校改成了话剧排练室,但一直没有安装监控。601教室斜上方监控显示,19日晚姚淑手里拿着手机,边走边看手机自行进入601教室。

据到过现场的老师称,20日早晨发现姚淑时,姚淑尸体面部朝上,其鼻孔、嘴部、头部均有血迹,胳膊、腿部都有伤痕,双臂自然放在身体两侧,头发散乱,尸体用校服进行了遮盖,现场地面上有被处理过大片血迹的痕迹。

李女士称,尸检报告显示,姚淑体表损伤主要位于颈部,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女士表示,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姚淑尸体时,她头发散乱,右脸肿胀并有紫斑,脸部扭曲变形,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并有血迹,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们怀疑王恒在开始实施犯罪时,除勒脖子致使窒息外,还有暴力袭击行为,有受到钝器攻击的可能,不然单纯地采取勒脖子的方式,不可能致使我女儿鼻子、嘴部大量出血。”

王恒和朋友的合影。

此外,李女士并不认可王恒所称的为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认为女儿遭到强奸,“他们以前有矛盾,怎么会主动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他怎么要杀她?此外尸检报告上显示我女儿处女膜新鲜撕裂,她一直很乖很纯洁,不可能乱来的。”案发现场中,姚淑的臀部有大片血迹,李女士认为这些血迹并不是简单处女膜破裂流出血迹,认为女儿有遭受暴力可能。

专家认定死者生前遭受暴力攻击

就尸检报告结果,李女士曾多次向检察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害人具体死亡时间、是否遭受新型毒品作用、是否存在骨折、头颞部损伤形成原因、臀部裤子处大量血迹的形成、颈部是否遭受其他物体作用等进行补充鉴定。

据了解,此案曾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后将案件重新移交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李女士称,公安部门给出的女儿被害案件的回复意见称,姚淑头部损伤确认为外力所致,但无法确定是什么外力所致。对于臀部位置的大片血迹认定为尿液,解释为遭扼压颈部时造成的小便失禁,家属并不认可该结论,认为该结论并没有相关的法医学辅助材料予以证明,对于臀部的大片液体,家属认为不排除姚淑下体遭局部撕裂的可能。此外,姚淑头颞部伤口、臀部大量血迹等无法找到合理的法医学解释,家属在咨询相关法医专家后初步认为,姚淑头部、面部和颈部的伤害情况应为王恒连续、反复多次施加暴力作用形成的。

李女士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卷宗资料存在无法解释女儿伤情等问题,后又委托律师向检方提交《请求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申请书》。由于家属认为姚淑的尸检存在诸多问题,2月27日,就解决伤情遗漏、重要伤情的形成原因等问题,检方组织召开了专家听证会。

李女士告知记者,最终,没有对姚淑尸体进行重新鉴定,但专家根据以前的鉴定,认定姚淑头部损伤系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身下的大片血迹是血液,而不是警察出具说明的尿液。此外,姚淑身上的伤符合抵抗暴力时形成,表明当时死者处于清醒状态,且有相应的反抗动作,“这个结论法院和检察院都认可。”

李女士转述,根据尸体检验和现场痕迹分析,专家认为受害人姚淑在受到性侵害前遭受多次暴力攻击,受害人强烈反抗、挣扎,在受害人丧失抵抗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害的犯罪过程来解释姚淑被杀害更为合理。

  检方: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控告

4月19日上午10时,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王恒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

检方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晚9时许,王恒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姚淑告发,遂扼压姚淑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姚淑的手机拿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被告人拒不认罪 无家属出庭

19日下午3时20分许,庭审结束,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李女士介绍,在法庭上,王恒一直在狡辩、表演,称是姚淑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承认强奸,但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我女儿当天晚上在和他聊天时说,做普通朋友就可以了。”李女士表示,王恒曾追求女儿姚淑,但姚淑以学习为重,不答应其无理要求,于是王恒恼羞成怒,起了杀心,“他曾扬言要毁了我女儿,当晚,我女儿就是被骗去601教室的,她本来是有学生会的安排的”。

李女士还称,事后,王恒隐匿证据、销毁证据,主观恶性很强,在法庭上,王恒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问题,王恒很多都回答不上来。

据了解,王恒的母亲及家人都没有出庭,代理律师为其作有罪辩护,不承认强奸罪,认为王恒是过失杀人,激情杀人,主要证据是调查了601教室周边的环境,认为如果姚淑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以大声呼救,周围同学可以听见。“他就是想置我女儿于死地,怎么可能给她呼救的机会”,李女士称。

谈及女儿,李女士泪流满面。

李女士表示,自2016年5月19日案发至4月19日开庭,过去了整整11个月,在这段时间,她每天都会做噩梦,梦到一直在找女儿,抓着女儿的手不放。事发后,“我拼命查清事实真相,还女儿清白,调取了大量的证据证实王恒强奸姚淑后将其杀害,并且是有预谋的,相关证据已经提交法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恒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李女士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索赔要求,“我一分钱都不要,只想严惩他。”提及女儿,李女士泪流满面,称没想到女儿在校园里发生这样悲惨的事情,被人杀害,还被人诬陷,毁了她的清白,“这不是简单的校园暴力,而是校园犯罪,我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还我女儿清白和公道,希望能在5月19日之前宣判。”

记者/冯华妹

来源:前街一号

关键词:强奸学生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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