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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骗术:加入电商发展会员被认定是传销(2)

2017-04-12 14:32:13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李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法院最终判决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手段更加多变,扩张速度不断加快,隐蔽性、欺骗性进一步增强,危害愈发严重。李某某案,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多媒体进行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件。

据介绍,当前全省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幌子,以支持“国家搞试点”、“**大开发”、“**建设”为名,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手段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的“拉人头”型异地传销;打着“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理财”、“加盟店铺”、“消费返利”等旗号,通过互联网及手机即时聊天软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发展会员敛财的网上传销。

相比于传统传销方式,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兴传销模式,传销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危害更加严重。

说法

对于传销活动的“新变种”,法官提醒,无论传销组织怎么“变脸”,辨别其真实面目只需要看三个特征: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传销电商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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