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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2)

2017-03-26 13:00:42  长安剑    参与评论()人

在被刷屏的一天里,上亿条评论涌现。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

向亿万关心中国法治的网民致敬。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但是,长安君也提醒司法者,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面前,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

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每一个环节,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如一道利剑高悬,任何蓄意的枉法,都可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人生中“必须承受之重”。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之下,法官执意枉法审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这点上,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但认定终究要靠调查。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否则,法治只会在“象牙塔”里,无法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另一方面,我们也目睹过不少因为“舆论压力太大”,而没有坚持应该坚持之事的例子。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也是一名扼腕叹息的读者。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此事刷屏后,公众在“尊重专业判决vs.法官不近人情”之间,争议巨大。

长安君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边,下面的表述似乎应是共识:让全社会尊重一个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判决在专业上是没问题的,而且,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很多时候都是理性主义、专业主义者,但不是一个案件法律上没问题,这个判决就无懈可击。

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长安君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长安君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延伸·观点

媒体评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会遏制公民战胜邪恶勇气

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延伸·背景

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延伸·推荐

刺死辱母者案判决书:多人证实讨债者露出生殖器

判决书中,一名叫刘付昌的证人证言:“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至于报警时他是否向警方描述过侮辱情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田明介绍,杜志浩言语侮辱苏银霞以及脱裤子露生殖器的过程,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完成。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辱母杀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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