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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一审宣判 丈夫被判死缓

2017-03-23 15:25:3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鄂尔多斯3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就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以后,专家和律师认为,法院加大对家暴案件的审理力度,将起到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女记者红梅是夫妻,曾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晚,金柱因对红梅出去应酬产生不满,对她进行殴打,第二天酒后再次对她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红梅的姐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了红梅的伤情有多重。“当时尸检时,几个法医都在说,七根肋骨断裂、胸骨塌陷,还有肝脏破裂。”

据了解,红梅和金柱是小学同学,两人自由恋爱于2000年结婚。结婚的第一年,红梅就受到了5次家暴。2001年,怀胎3个月的红梅因为家暴而流产。红梅的家人将离婚诉状交到了法院,金柱在法院多次传唤后始终不出现。而红梅也没有再坚持离婚。2013年10月,金柱醉酒后挥拳打向熟睡中的红梅。经医院诊断,红梅枕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了大半个月,期间金柱没有去探望过她。两人分居一年后,在金柱的恳求下,红梅回到家中,最终被家暴夺去了生命。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分析,悲剧的发生与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不无关系。“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的私事,家务事。既然是家务事,就不需要别人管,他也认为别人不会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综合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全社会应该更多地了解法律,并让它发挥作用。

李明舜表示,只有全社会对暴力说“不”时,社会才会安全、和谐。因此,作为一个公民,首先保证自己不去施暴,同时,对于看到的家庭暴力,也不要容忍,如果大家多管一点闲事儿,社会和他人就多一份安全。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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