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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骑"死飞"坠亡 店家借车人均要担责(2)

2017-03-14 03:59:4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常山县法院认为,洪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常山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定义为“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因此,法院确定借车者何光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洪桐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常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光赔偿19万余元,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现象

网售车辆多为拼装不加手刹

因为造型流畅,色彩艳丽,“死飞”在年轻人,尤其是高校学生中十分流行。多名在校学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校园内常见这种自行车,且大多未加装制动装置。

这一情况,与新京报记者的调查结果一致。多名销售“死飞”的店家称,购买者主要为高校在校学生,且绝大多数不会加装手刹。

通过购物网站,输入“死飞”,能找到近百家相关店铺,销量高者过万。与实体店动辄千元的售价相比,网店所售“死飞”十分便宜,通常仅为200元出头。这些车辆通常为店家自有品牌,色彩艳丽,且原车均无制动装置。

一名北京通州的店家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店内的车辆均从天津一处工厂发货。他表示,购买时的原车为框架,无车座。而当记者提出,能否加装手刹时,他表示,“死飞就是没有闸”,并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加装前后刹车,售价为每个20元。

即便加装前后刹车,一共仅需40元,但实际问津者寥寥。上述店家称,该店所有购买者中,大约只有20%会加装刹车。

■追问

“死飞”上路是否合法?

只能作为运动器材在特定场所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条,自行车行业“国标”《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和各省市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均有要求,并规定其“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原车并无制动装置的“死飞”,本身即不符合交通法规中的相关标准。

售卖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这些店家为何一直能够大行其道?新京报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北京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称,如果店家本身证照齐全,且自行车符合出厂标准,工商部门无法对正常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死飞”在我国不能作为上路行驶的交通代步工具,也就是说,其只能作为运动器材进行生产和销售,且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如果店家在销售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明知道这一规定,仍然将之骑行上路,骑车人本身也应担责。

判处三方共同担责有何依据?

律师称系“一因多果”,三方责任比为5:3:2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死飞”致死案,是侵权责任法中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常清表示,在具体情节上,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为“三无”产品的自行车,何光将有安全隐患的自行车借给洪桐骑乘且未尽到提醒、嘱咐义务,洪桐自身在对自行车未了解,且未熟练掌握骑乘技巧的情况下就骑乘,三个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常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根据三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法院确定的5:3:2的责任比例,从案件本身说是恰当的。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女大学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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