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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5岁男孩做变性手术致其重伤 被判赔偿57万

2017-02-11 18:42:17  常德晚报    参与评论()人

日前,备受关注的四川一名男子为一位15岁男孩实施变性手术案审结,该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该男子还赔偿这位男孩65万元。

实际上,我市此前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这是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手术时间发生在2014年3月底。

受害人我们暂且叫他小A,他是位只有二十来岁的男青年。因特殊的癖好,他一心想成为女人,为此他长期服用雌性药物。为了彻底根除雄性激素的分泌,小A通过网络某QQ群发布消息,称自己想要做变性手术切除睾丸。

上海籍的小B获悉后“揭榜”。他与小A约定,由小B来常德市为其实施手术,小A支付手术费及交通费6000元。

根据约定,小B来到鼎城区某酒店,他告知小A自己并不是医生,也没有医师资格,但学过医,会做这个手术。小A并未放弃,并给其提供了手术器械,实施了睾丸切除术。

在小B为小A实施手术前,其为规避法律风险曾让小A写下一份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小A也为其出具了“我不愿做男性活下去,我决定今天做去势手术,一切手术后果我自己承担……”的承诺书。

术后,小A给了小B手术费、交通费共计5500元。此事终究让小A的父母知道,恼羞成怒的父母将此事向公安机关告发。

经法医鉴定,小A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此案最终由鼎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前,小B与受害人方面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57万余元,且履行到位。结合案情,鼎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B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说法

“免责条款”为何未能免责?

在小B为小A实施手术前,其为规避法律风险曾让小A写下的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为何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而且,根据原国家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对施行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手术人员、技术管理等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本案被告人小B根本就不具有从医资质,就实施具有严格规定条件的变性手术,造成了受术者父母不能接受的严重后果。据此,这份小A的手术承诺,最终未能成为小B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变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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