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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标已废新标未立 “天价司法鉴定费”暂无章可循(2)

2017-02-09 03:21:5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旧标已废但仍沿用

记者查询发现,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共同颁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时,通知表示,《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后,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不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也就是说,各地参照使用的司法鉴定收费“国标”已于去年废止,新标将由各地自定。

追问1

17万鉴定费是否合理?

北京一司法鉴定机构称17万鉴定费用属正常

昨天下午,经办贺华鉴定事务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刘芝贵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贺华收到的17万余元的鉴定报价确出自其手。他称,自己正是按照已废止的“国标”进行计算,根据贺华3000万元的标的,依据相关比例折算,应收取签名、指纹、印章单项费用各5.7万元,另一枚印章鉴定只加收1000元,再加上其余杂项,共计17.28万元。

对于“国标”废止一事,刘芝贵表示,虽然知道此事,但是该标准废止后,四川省并未有新的标准出台,鉴定所只好按照此前的“国标”报价,且并未多收。

根据此前已经废止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并对具体收费比例作出细致规定。

据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人员透露,上述办法废止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权力下放至各个省份,北京各鉴定中心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上述人士称,在旧规定废止前,国家发改委及司法部要求各省份应提前制定新规范,“北京市衔接得比较好,但也听说有的地方存在一定时期的立法空白。”

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经济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按比例收费”,标的额为3千万,产生17万的鉴定费用属正常情况。

“同样的鉴定内容,成本和工作量完全相同,但是由于标的额过高,就会产生‘天价鉴定费’。”上述人员称,在实际中,收费也并非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有时会采取“议价制”,尤其当标的额过高而产生极为昂贵的鉴定费时,“双方会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数额。”

追问2

当地为何没有出台新标准

新标准草案已提交但尚未出台

按照刘芝贵的说法,“国标”自去年5月废止至今,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处于“真空”。那么,在新标未出台前,司法鉴定机构沿用“国标”是否违规?对此,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标”废止后,也没有收到上级部门关于新司法鉴定标准的通知。当地没有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权限,应由四川省发改委及省司法部门来制定,市发改委只能做好价格监督。

昨天下午,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回应记者称,“国标”废止后,四川省没有新标出台,多数鉴定机构仍沿用“国标”进行收费。该负责人表示,省司法厅已经关注到“天价鉴定费”一事,已介入调查。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这家司法鉴定所正是按照原有的“国标”进行收费。“根据我们的要求,新标出台前,只要鉴定机构收费不超过原先的‘国标’,都不算违规。”至于当地为何没有出台新标准,上述负责人称,省司法厅在“国标”废止后就展开调研,并已向省发改委提交新标准草案,但目前尚未出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在旧标废止新标未出的阶段,依照行政惯例,只要旧标合理,有关单位参照旧标进行收费,不具有责难性。‘但不应该将其视为既定标准,收费上可以双方协商。’

此外,杨建顺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在废止相关标准时应慎重对待,授权给各省区市自制新标的同时,也应当制定相关的过渡性措施,或对省区市制定新标的期限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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