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抢小偷也犯法!团伙抢劫偷车贼财物 打死人被判刑(2)

2017-01-18 20:53:32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最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付洪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责令付红亮与4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家人4.6万余元。

据悉,此前,二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团伙成员万某目前暂未宣判。

遗失烟头成线索被捕

付洪亮被抓缘于其扔在现场的一个烟头,发现智某死亡当日丰台分局立案。

2016年2月7日,丰台分局在智某被害案嫌疑车辆上提取的烟蒂上提取到付红亮的DNA,从该车棒球棍上提取到死者智某的DNA,据此认定付红亮有重大作案嫌疑。

2月16日,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将付红亮列为网上逃犯。3月14日7时许,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习文派出所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冀豫检查站对过往行人检查时,将付红亮抓获。次日,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将付红亮押解回京。

绑架小偷实施敲诈

付红亮称,对于第一起案件,他当时在李某的位于西红门某KTV宿舍里,当时房间里包括自己有4个男人和2个女孩,其中一名女孩是李某的女友。当天下午6点,他们几个人一起喝酒,其间李某接到郑某电话,随后让他们跟着出去。途中,李某说一起去抓个小偷,是偷电动车的。在与郑某会和后,他们5人开车到了案发地,“当时我也没下车,是他们把小偷装进后备厢里的”。

付红亮供述,将小偷智某装进后备厢后,李某开车来到了小树林,他们将小偷拉下车,给其铐上手铐并将其绑在树上殴打,“看到那人快不行了,就扔在了距离案发地500米以外的地方”。

第二次作案后,付红亮逃到了外省。2016年3月,其开车从汉中回北京,在河北一检查站被抓获。

自称第二次作案是讨债

2016年6月14日,除付红亮外,40岁的李某、24岁的王某、39岁的郑某、33岁的万某4人在市二中院受审。

郑某供述称,智某是小偷,想讹他点儿钱。智某偷了东西,他想把东西抢过来换点钱,“付红亮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新发地跟着小偷呢,他让我跟住了,说他马上到。”

万某供述称,是李某提议找小偷“挣钱”的,后带领他、王某等人共同劫持被害人,逼问对方所偷包的下落,并殴打被害人。

李某供述称,因为快过年了,其想跟人“闹”些钱花。2015年2月1日15时许,其开黑色红旗车到黄土岗村,找一个姓王的联防队员花200块钱买了两副手铐。20时许,郑某打电话告诉付红亮有活干,他开车带着付红亮等人到了新发地北桥十字路口往西第二个红绿灯时,郑某让王某盯着前面一个穿浅色带帽羽绒服的男子,王某在该男子身后晃悠一会回到车上,李某等人下车把那男子抓住,铐住男子的双手放在后备箱里,其开车走京开高速到了一处小树林里,逼问男子偷电动车和三轮车的事,并问男子带着的包扔哪里了,男子说没带包,打了几下后,男子才说把包扔在刚才被抓上车的地方了。于是他们回去找,但找了大约20多分钟没找到,回到小树林里,几个人再次打男子,后发现男子不行了,几个人赶紧开车离开了。

对于检方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有被告人供述称,是因为被害人常某欠郑某钱,过去找常某是为了帮忙讨债。

受害人被抢钱后又遭断指

第二起案件的受害人常某在证言中称,去年1月31日14时许,他在朋友老张家中打牌。19时许,突然进来四五个男的,“其中一人是郑某,另一人是付某,有一个内蒙古口音、身材较胖的男子说我欠钱”。

“我说不欠钱,而且也没有钱,然后他们把我架走并装进了车后备厢里面。”常某称,汽车发动后,大约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几个人将他拉出来殴打,“当时他们管我要1万元,因为身上没有钱,他们让我打电话借钱,我给朋友老张打电话借了1800元,后来这钱被他们拿走了”。

常某称,给了对方1800元钱后被允许坐在车里。在车上,内蒙古口音的男子问常某能喝多少酒,他答道能喝三四两左右,“他说必须让我多喝点,然后就一起去了一个饭店吃饭。5个人跟我喝酒,我喝得很晕,等我醒过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左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各缺失一截”。

(责任编辑:曲格林 CN064)
关键词:小偷偷车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