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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案蒙冤者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办案人 (1)

2017-01-16 16:30:40  今日头条    参与评论()人

1月16日上午,江西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在律师陪同下来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并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要求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京华时报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记者还从“5·24”杀人案疑似“真凶”方林崽案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方林崽案的审判长沈晓洁曾任黄志强等5名蒙冤者所涉5·24杀人案第二次一审的审判员,方林崽被抓后前4天的询问笔录疑缺失,其要求沈晓洁回避方林崽案。

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办案人

该控告书于1月16日上午刚刚被提交到江西省检察院。

5名蒙冤者向江西省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对乐平市公安局“5·24”案及“9·9”案的侦查办案人员邵杰、陈志军、王永钢、黄冬生、付国伟等,景德镇市检察院此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赵云翔、张涛、许文军等,景德镇市中院此案一审及重审的审判人员刘哲甫、程建凯、耿丽萍、杨武、沈晓洁、张云霞等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乐平“5·24”案律师团指出,上述人员利用刑事司法手段追求剥夺无罪的5名控告人死刑的结果,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乐平案蒙冤者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办案人 | 京华原创

此外,5名蒙冤者还要求依法对江西省高院“5·24”案重审二审的办案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仍枉法裁判

律师团指出,“5·24”案案发后半年左右,侦查机关在已有关键物证IC卡(被害人郝强所有)指向“真凶”方林崽的情况下,却故意放弃该重大破案线索,将方林崽当年的谈话笔录刻意隐藏,反而在案发两年以后抓捕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4人,导致方林崽此后又疯狂作案近20起,涉嫌杀害3条人命。办案人员在未掌握控告人任何涉嫌本案的犯罪线索、证据的情况下,滥抓无辜,通过刑讯逼供,并辅以指供、诱供方式获得有罪供述,进而迅速“破案”,立功受奖。

律师团称,景德镇市检察院在客观证据严重不足,明知有罪供述可能系刑讯逼供而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控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进行原审、重审两次追诉;景德镇市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明知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形、辩护律师坚称控告人无罪并多次强烈要求对现场物证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仍违法不启动鉴定程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两次判处4名控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一次死缓。在此案申诉审查程序中,景德镇市中院、景德镇市检察院、江西省高院、江西省检察院相关申诉审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甚至无理阻挠律师阅卷,导致本案拖延多年才被平反。

要求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5名控告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犯罪嫌疑人,并配合提交证据。控告书指出,由于此案涉及司法人员众多,涉及包括江西省高级法院、江西省检察院等多名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江西省公、检、法系统应当整体回避。请求江西省检察院在接受案件后,依法将案件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或指定江西省外的省级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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