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设暗管排放剧毒氰化物)
本报讯小作坊私设暗管,连通城市污水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剧毒污水排放,其中氰化物含量超标400多倍。2017年1月5日,记者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胡某因私设暗管排放剧毒氰化物,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此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5年8月,被告人胡某租赁三山区某公司厂房后私设作坊,承接电镀及喷塑等金属表面处理业务,所产生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氰化钠、氰化钾。胡某私自设立暗管连接到城市的污水管网,在明知未采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管网中。2016年初,芜湖市环保局对胡某的小作坊检查时,对该作坊排污口污水抽取检测后发现其内所含氰化物超过国家标准413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该数据后被省环保厅予以认可。
芜湖市环保局当即对胡某作坊作出关停处罚,并建议三山区政府对其取缔。胡某在被查获后立即停工,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人员全部离开,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胡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酌情从轻处罚,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