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绝校园欺凌:出台制度只是开始)
前不久,教育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备受社会关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七成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七成以上。基于这些现实,继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之后,九部委再度齐力向校园欺凌“亮剑”,体现了政府拒绝校园欺凌、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坚定决心。
制度的生命和权威在于真正落地执行。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一些地方和部门各种制度出台了不少,但制度执行却不到位,有的制度甚至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必须看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只是一份对拒绝校园欺凌的具有指导性和要求性的顶层设计,具体如何落实好,各地各部门还有必要依据这份文件进行更加细化的操作性强的相应安排。
例如《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就落实这一条来看,就有很多工作要做好。比如具体谁来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进行矫治?不同的矫治主体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学校是否有必要安排专人(专门机构)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现实运用有哪些?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中的“专门学校”是什么学校?就目前来看,专门学校相当缺位。
又例如,《意见》要求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等。这项工作任务主要在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以及投入警力巡逻防控都需要相应的财政安排,如何通过细化的考核机制确保地方政府落实这一点?等等。
总而言之,要从教育预防、依法惩戒、综合治理等方面规避校园欺凌现象出现,需要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意见》精神,教育、综治、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司法、团委、妇联、媒体等单位依照《意见》思路,通力协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出相关配套制度和举措,通过健全的制度和扎实的执行力,将校园欺凌事件压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