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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打到最高法 牵出宁夏高院副院长受贿(3)

2016-12-04 04:32:2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这63次贿赂中,有两次与东灵公司房产纠纷案有关。

检方信息称,2009年春节、2010年上半年,马彦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功为其与东灵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二审时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两次在银川功达宾馆附近收受孙某功给予的贿赂4万元。”

功达宾馆经营者便是孙某功,案件所涉房产,就在这家宾馆内。

需要指出,宁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时间,以及151号判决,均在2009年春节后;宁夏高院88号判决在2010年下半年,与马彦生受贿时间相吻合。

88号判决下达后,2011年1月,孙某功的代理律师赵某祥,又在马彦生家中送上5万元现金。2012年1月19日,马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赵某祥也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判处1年3个月徒刑,缓期1年6个月执行。

最高检抗诉

马彦生落马消息传开后,吴鹏觉得公司的案件又有希望了。

东灵公司随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2年4月9日,最高法正式受理。

同年8月31日,最高法做出民事裁定,指令宁夏高院再审东灵公司的房屋纠纷案。再审期间,原来的判决被中止。

吴鹏耐心等待几个月后,宁夏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该案第4次判决——“(2012)宁民再终字第16号”判决(简称16号判决)。

该判决首先对88号、151号判决进行了撤销,另外,解除了孙某功与东灵公司签订的3份房产买卖合同,还解除了《抵押还款协议》。

16号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并要求孙阳、孙某功返还已经占用的5套商业用房,同时,东灵公司退还数十万的购房款,而且他们还要向东灵公司支付违约金137万余元。

对于双方其他诉求,宁夏高院全部驳回。

看到判决结果后,东灵公司虽有不满,但基本接受。可孙阳与孙某功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受理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抗诉依据是,该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后,最高法裁定对该案再审。最高法确认了孙阳欠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属于事实。

孙阳方面称,一直到该案提起诉讼,东灵公司都没按照协议约定,对5套房产进行备案,导致他们没有到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无法支付房款。而他们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相反,东灵公司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已违约。”

但最高法认为,这项抗辩理由和主张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宁夏高院法官在16号判决书中,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达到法定条件。最高法则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决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对此案下达“(2014)民抗字第46号”判决书。

需要指出,这是该案出现的第5份判决书。

最高法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早就被撤销的“151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销了16号、88号判决,又维持了151号判决。

结果就是,孙阳、孙某功向东灵公司支付140多万元的违约金,解除协议等诉求又被驳回。

东灵公司至今没收到这笔违约金。

吴鹏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相当于案件就此卡到这里了。”

为此,吴鹏又走上举报和信访路,他向多个部门寄过材料,但没一家进行反馈。

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孙某功,但对方没对此事进行回应和置评。

吴鹏说:“这个案子太简单了,但我发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明显的是,判决中频频使用孙某功父子的描述,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债务的对应性。”吴鹏称,“因为该案涉及的房产购买人早就进行了变更。”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东灵公司将已解除的、孙阳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卖给了一个名叫王秀莲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产证。

但因孙阳至今仍占着房子,现在,王秀莲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我的钱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他占着房子不走,我能把他怎么样?”

为此,王秀莲也把东灵公司诉诸法庭,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

“法院判决不能解除上述合同,所以王秀莲买的房子也使用不了。”吴鹏解释说。

(文中吴鹏、孙阳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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