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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打到最高法 牵出宁夏高院副院长受贿(2)

2016-12-04 04:32:2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为此,东灵公司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解除的《抵押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并让孙阳返还该协议涉及的738.22平方米房屋,以及支付188万余元的违约金。

原本以为案件会极其简单,但东灵公司从起诉开始,各级法院每次判决都不一样。

一个法院,两种判决

2008年5月25日,东灵公司将孙阳与孙某功起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

银川中院第一次判决,虽然确认孙阳与孙某功存在违约行为,但东灵公司要求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诉求未获支持。

理由是,涉案的5套房子,与孙阳购买过的另外3000多平方米房子在同一栋楼上,法院判决时考虑到了这些房子的整体性。

最后,法院判决孙阳、孙某功支付东灵公司200多万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违约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拿到判决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都不服,均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几个月后,宁夏高院通过裁定,撤销了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银川中院经审理后,又做出了“(2009)银民初字第151号”判决(简称151号判决)。

第二次判决结果是,孙阳、孙某功除需向东灵公司支付145万余元违约金外,双方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151号判决中,孙阳一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称之所以没付清房款,一方面因为东灵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另一方面是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东灵公司没将土地使用手续办到他们名下,导致无法贷款,但没说明贷款原因。

孙阳方面还表示,2008年2月26日到土地部门查询后才得知,东灵公司欠着40多万元土地收益金没缴纳,并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孙阳在诉求中,让东灵公司支付这笔土地收益金,并另赔偿58万余元违约金。银川中院认为,该诉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此次判决,法院仍没支持东灵公司与孙阳解除《抵押还款协议》。

原因是,法院将孙阳付过的房款,和孙某功付过的购房款合计到一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孙阳未构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法院还称,东灵公司已将5套营业房交付给了孙阳,而《抵押还款协议》中所支付的款项是针对所有购买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体房屋的款项,双方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宁夏高院副院长在此案中受贿

151号判决下达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再次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做出“(2010)宁民终字第88号”终审判决(简称88号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该案出现的第3份判决。

这次判决,不仅撤销了151号判决,还驳回了东灵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公司违约金诉求也被驳回。

“就这样,孙家占用我们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违约金,还不能解除协议。”吴鹏表示无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号判决下达半年后,宁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案发,且他供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使案件陷入新的风波。

检方侦办马彦生受贿案时,查证孙某功和其代理律师赵某祥,均向马彦生进行过贿赂,行贿目的就是为了与东灵公司的房屋合同纠纷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日,马彦生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检方审理查明,马从2004年初至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金额总计220多万。

在受贿金额中,单笔最高的为21万元,最少的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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