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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患病女儿遗弃民政局 受审时仍坚称不抚养

2016-11-30 04:19:45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亲爹遗弃患病女受审坚称不抚养

因无力抚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不满3岁的女儿,本市男子张强(化名)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上午,他被控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仍然态度坚决地说,“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公诉人表示,鉴于被告人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

孩子被丢弃在民政局

30岁的张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据指控,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今年3月9日中午,他带着女儿至顺义区民政局,向工作人员咨询其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孤儿院。

工作人员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张强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事后,工作人员报警。据悉,因张强案发后就被取保候审,孩子现在仍由他照顾,不过已经就读幼儿园。

庭审称没钱无力抚养

张强当庭说,他去年年底与前妻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前妻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以前也看病吃药,但不怎么管用,后来就放弃治疗了。因为孩子太小送不了幼儿园,只能由他带着。为照顾孩子,他也不好找工作。“我和前妻联系不上,我妈对我也不太好。”张强说他从小在养父母家长大,和亲生母亲矛盾很深,现在已经断绝了关系。

张强和孩子住在两室一厅的回迁房内,其中一间出租,房租加上村里给的征地钱和前妻支付的抚养费,每个月有2000元收入。他说,这些钱根本不够花。“我上不了班,孩子还有病,实在很困难。”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其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被告人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在两年至两年半的幅度内量刑。

庭审最后,张强仍坚称,“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颜斐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患病遗弃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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